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北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郜治国,男,1982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于保国,男,1972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郜治国申请执行于保国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保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