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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0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33年4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0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33年4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