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0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33年4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