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刘金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俊方,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宜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河、常俊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河、常俊方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河、常俊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俊方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