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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花与刘金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刘金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俊方,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宜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刘金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俊方,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宜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河、常俊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河、常俊方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河、常俊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俊方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田运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