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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庆与秦国平、于正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齐国庆,男,1953年12月1日生。 被告秦国平,男,1951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正卫,男,1972年6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庆与被告秦国平、于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齐国庆,男,1953年12月1日生。
被告秦国平,男,1951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正卫,男,1972年6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庆与被告秦国平、于正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国庆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国平、第三人于正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国庆撤回对被告秦国平、第三人于正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齐国庆负担。
审判长  王曙光
审判员  翟艳超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