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齐国庆,男,1953年12月1日生。 被告秦国平,男,1951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正卫,男,1972年6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庆与被告秦国平、于正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国庆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国平、第三人于正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国庆撤回对被告秦国平、第三人于正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齐国庆负担。 审判长 王曙光 审判员 翟艳超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巧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