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杨金水,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杨金水要求宣告郑清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郑清梅,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杨金水的妻子。申请人杨金水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5日23时05分,被申请人郑清梅驾驶人力三轮车与李振明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郑庆梅受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3级、脑室出血并梗阻性脑积水等。至今,被申请人仍无意识、不能执行指令、属植物人状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确认郑清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郑清梅目前生命体征存在,但不能执行指令,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在自主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等方面完全不能自理,全需依赖他人辅助,其社会交往能力,行为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意见为:目前郑清梅的社会交往能力、行为能力完全丧失。据此,本院认为应认定郑清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金水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清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岩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