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武,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李士民,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冯喜玲,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士民妻子。 张彦武与李士民、冯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士民、冯喜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士民、冯喜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士民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98号院1单元4层02号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士民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98号院1单元4层02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68345号)。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