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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生与康振国、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彬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振国,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旭,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张彬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彬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振国,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旭,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张彬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康振国、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旭名下的牌照豫EK4500奥迪汽车一辆及牌照豫ECX000丰田霸道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旭名下的牌照豫EK4500奥迪汽车一辆及牌照豫ECX000丰田霸道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