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彬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振国,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旭,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张彬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康振国、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旭名下的牌照豫EK4500奥迪汽车一辆及牌照豫ECX000丰田霸道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旭名下的牌照豫EK4500奥迪汽车一辆及牌照豫ECX000丰田霸道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