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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淑霞李少林与程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闫淑霞,女,1985年11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少林,男,1984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程志英,女,1974年2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闫淑霞申请执行程志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闫淑霞,女,1985年11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少林,男,1984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程志英,女,1974年2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闫淑霞申请执行程志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志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志英于2012年3月10日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滑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程志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程志英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大道南段储蓄所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程志英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大道南段储蓄所的帐号62299111940039908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