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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艳与张海涛、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09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培艳,女,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 关于杨培艳申请执行张海涛、李萍买卖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09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培艳,女,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
关于杨培艳申请执行张海涛、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涛、李萍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8.1万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