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344-1号 申请执行人李巧云,女,汉族,1947年5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克勤,男,满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 关于李巧云申请执行李杰、李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杰赔偿原告李巧云各项费用共计136221.49元,被告李克勤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杰、李克勤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140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