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北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杜振宇,男,1948年6月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69年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杜振宇申请执行张洪涛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洪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