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法执字第52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高小伟,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高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小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小伟在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有存款人民币319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小伟所有的在河南省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账号为2469xxx存款人民币31987元划拨至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16359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