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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10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学林,男,1965年9月,汉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10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学林,男,1965年9月,汉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学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学林及其辩护人王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2日、8月15日,孙学林在和安阳钰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用于其个人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涉案金额374204.3元,税额63614.69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供货合同、转账凭证、收据;证人赵XX、陈XX、朱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学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孙学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学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学林借用安阳钰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钢材交易活动。2011年孙学林从郑州某公司购进钢材销往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后,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8月15日找到安阳钰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XX,让该公司对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374204.3元,税额63614.6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学林的供述和辩解:我借用安阳钰辉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我在郑州一家公司找的货源,记不清楚该公司的名称了,然后销售给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约有40万元的货,具体以税票为准。我让郑州的公司对安阳钰辉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然后让安阳钰辉公司对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增值税发票。我是2011年7、8月份去安阳钰辉公司拿的增值税发票,我给了该公司的赵XX10000多元钱,还有1%的管理费,约3000元。

证人证言

1、证人赵XX的证言:2011年3月左右,鹤壁的孙学林与他兄弟孙学平、安阳的“牛的”一起来公司找我。孙学林说他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关系好,他准备向这个公司销售些钢材,但因自己没有公司资质,故想借用我的公司资质给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票。我同意了,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给了他。之后他从郑州买进钢材销往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什么时间我不清楚。2011年7、8月份孙学林来我公司,带给我一部分进项票,票上载明的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我按他的要求对着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是10000元的。他将发票拿走了,并给5000元钱用于补公司税差,其中包括几百元让我们吃饭用。

2、证人陈X的证言:我任安阳钰辉公司会计职务。在公司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我按照老板赵XX的要求,对着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40万元左右,并将发票给了老板赵XX,赵XX给了鹤壁来开票的人了。

3、证人陈XX的证言:我在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科负责采购业务。2011年初,我公司副总朱XX介绍他的熟人孙学林来公司说钢材采购的生意。孙学林自称是安阳钰辉公司的业务员,并出示了安阳钰辉公司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在其报价经公司价审部门认定后,我公司与其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大概是在同年的7、8月份发生了这笔业务,具体的钢材数量、价格以公司的帐目为准。孙学林亲自拿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我公司给的我,我公司给的他全部是承兑汇票。

4、证人朱XX的证言:2011年4月份左右,孙学林去单位找我,想往我公司供应钢材,我让他去找供应科的陈XX。供应钢材的数量、价格是他与陈XX具体商谈的,我不清楚。孙学林没有公司,我也没有见过他的授权书。

三、辩认笔录,证实赵XX辨认出孙学林是找其对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陈XX辨认出孙学林是向其公司销售钢材的人。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实:安阳钰辉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五、销项税票清单,证实:安阳钰辉公司对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的40份销项税票的金额为374204.3元、税额为63614.69元、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学林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林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学林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学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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