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79号 罪犯贺广暄,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禹刑重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广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龙龙、席军岭经济损失21136.26元和2489.03元。被告人贺广暄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贺广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贺广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贺广暄获知其朋友骑摩托车路过朱阁乡席庄村时因摔倒在路上的排水沟内,与被害人席军岭、席土岭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即伙同张龙涛、倪占辉等人持刀赶到现场,将席军岭、席土岭兄弟二人砍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头部、肢体均为轻伤。席军岭住院10天,花医疗费10535.02元。席土岭住院12天,花医疗费4775.96元,已由其他同案被告人全部赔偿。2008年4月5日晚,被告人党建月、贺广暄伙同张龙涛等人,以刘龙龙等人调戏张龙涛女友与涉案人员李壮女友为由,对被害人刘龙龙进行殴打,致刘龙龙重伤,八级伤残。刘龙龙住院9天,花医疗费9171.26元。 罪犯贺广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2日受记功1次,2014年1月24日、6月4日受表扬2次,2013年12月11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贺广暄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广暄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犯罪贺广暄未履行判决对被害人刘龙龙的赔偿义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广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