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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龙龙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77号 罪犯蔡龙龙,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睢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77号

罪犯蔡龙龙,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睢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龙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蔡龙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蔡龙龙、丁森与刘海洋同受害人刘某(16岁)乘座蔡龙龙的轿车到睢县东关一酒店吃饭。在吃饭时,被告人蔡龙龙、丁森对刘某劝酒,致使刘某酒醉。后蔡龙龙将刘某拉到霞光网络宾馆8106房间。后蔡龙龙用手机叫刘海洋、丁森来宾馆。蔡龙龙、丁森先后将刘某强奸。被告人蔡龙龙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和精神抚慰,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罪犯蔡龙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31日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蔡龙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龙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龙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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