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熊志兰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志兰,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到方城县公安局古庄店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方城县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志兰,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到方城县公安局古庄店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志兰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志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熊玉兰与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马超(四人均已判决)预谋诈骗,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马超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古庄店乡与杨楼乡交界处,马超放风,王虹凯假冒药商和当地村民韩万峰搭话,称高价收购药材;郭文江假冒路人上前搭话,拿出一颗“胖大海”让王虹凯辨认,王虹凯诈称此为长白山名贵药材,愿意以每颗80元的价格收购。王国强假冒郭文江的亲戚路过此处,郭文江就对王国强说有亲戚在医院能每颗50元的价格购买,并打电话给熊志兰,熊志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二人谈话故意让韩万峰听见,引诱韩万峰出钱合伙做生意。韩万峰信以为真,从家中取出20000元现金交给郭文江,郭文江接过钱后同王虹凯、王国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马超乘公共汽车逃跑。
2、2012年12月31日上午,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方城县杨集乡大何庄村小何庄,以同样的方法诱骗当地村民高庆彬,熊玉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骗取高庆彬现金3000元。
3、2012年12月23日上午,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方城县杨集乡高速引线附近,以同样的方法诱骗古庄店乡村民常付来,熊玉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后常付来识破真想,假装同意拿出3万元合伙做生意,悄悄报警,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发现后逃跑。
4、2013年1月5日上午,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伙同他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方城县杨集乡街上,遇到当地村民朱保顺,以同样的方法诱骗朱保顺,熊玉兰冒充医院人员配合行骗,被警方及时赶到将郭文江、王虹凯、王国强抓获。
案发后,郭文江、王国强、王虹凯、马超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韩万峰20000元、高庆彬3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熊志兰构成诈骗罪,且构成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熊志兰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郭文江、王国强、王虹凯、马超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领条。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玉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志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志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