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18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长女王某某,2012年12月24日生育次女王某某。由于被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两个女儿出生后,被告及其父母就对原告疏远,生活不管不问,被告更是外出打工长期不回,也不给原告寄送生活费用,并在外面与她人同居生子。在原告怀孕第二个女儿时,因被告出轨,被原告发现,原被告生气。在被告父母的劝说下,被告于2012年6月7日写下了保证书,被告与其父母均在保证书上签了字。但是,次女满月后,被告父母将家中物品粮食全部变卖后,瞒着原告携款离家外出。原告一年多来想方设法也打听不到他们的下落和联系方式,只能带着两个幼女靠邻居和娘家亲戚接济度日,女儿生病住院又借了很多外债。被告遗弃原告母子,无视原告母子的生命生活。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某、王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教育等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及原被告结婚证、户口簿; 保证书一份; 方城县博望镇王彦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四、证人赵书香到庭作证的证言。 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长女王某某,2012年11月12日生育次女王某某。2012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双方至今互无联系。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某、王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教育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某、王某某应暂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某、王某某暂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