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余爱枝与沈大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00-1号 申请执行人余爱枝,女,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沈大卫,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大卫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00-1号

申请执行人余爱枝,女,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沈大卫,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大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沈大卫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何桂红与岳海群扶养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