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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案指定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望。 委托代理人:王建北。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云。 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望。

委托代理人:王建北。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云。

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立案执行。2005年12月5日,经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5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662968.23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作出(2002)豫法执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上述债权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2年9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2014年8月1日,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尔洲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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