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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正阳县邮政局与被上诉人王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单恒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单恒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北关街丰源小区2号楼3单元。
委托代理人贺云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正阳县邮政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阳县邮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单恒远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成中,被上诉人王月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王月自1993年上班以来的用工性质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原审未予查清;二、正阳县邮政局给王月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包含该公司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审未予查清。三、原审卷宗没有资料显示王月的养老保险金无法补交,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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