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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李玉、秦卫平要求宣告苗立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李世民,男,200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玉,女,200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明来(李世民、李玉的叔叔),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秦卫平,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李世民,男,200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玉,女,200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明来(李世民、李玉的叔叔),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秦卫平,女,1939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宗代,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世民、李玉、秦卫平要求宣告苗立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世民、李玉、秦卫平诉称,申请人李世民、李玉的父亲李明全于2011年5月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苗立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苗立红为失踪人。
经查,苗立红,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李世民、李玉之母、秦卫平之女。因申请人李世民、李玉之父李明全因病死亡,申请人李世民、李玉之母苗立红于2011年8月起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世民、李玉现跟随其叔叔李明来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苗立红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苗立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苗立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发出公告法定期间已满,苗立红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苗立红为失踪人。
审判员  李全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