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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xx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到鹿邑县公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14日13时许,任建国、任成恩(已判刑)父子到穆店乡张绍楼梁刘坤的粮食收购点卖小麦,因为小麦中掺有土,遂与梁刘坤的长子任振、三子任华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后被人拉开。当日16时许,任成恩纠集被告人罗xx及任海超、冯小瑞、罗赛、丁永振、罗团结、罗健康(以上六人已判刑)、罗豪杰(另案处理)九人乘坐三辆摩托车,手持钢管,面戴口罩,到穆店乡张绍楼梁刘坤的粮食收购点,用钢管将任振、任华、梁刘坤、韩付信等人打伤。经鉴定,任华、任振的伤情属轻微伤。现已民事赔偿7000元。
被告人罗xx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华、任振、梁刘坤、韩付信陈述,证人任xx、任xx、冯xx、罗xx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x自愿认罪,并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罗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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