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出生于1999年7月19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刘xx,女,汉族,出生于2003年3月13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法定代理人刘云亮,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鹿邑县邱集乡夏庄行政村刘庄46号,村民(系二申请人之姑父)。 申请人刘xx、刘xx要求宣告白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二申请人与白xx是母子关系。2013年8月20日,申请人之父刘开因摔伤医治无效死亡。被申请人白xx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05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白xx为失踪人。 经查,白xx,女,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邱集乡韩楼行政村韩楼113号,系申请人刘xx、刘xx之母。2013年8月20日,申请人之父刘开因摔伤医治无效死亡。被申请人白xx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05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白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白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刘xx申请宣告白xx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白xx为失踪人; 二、指定刘云亮为失踪人白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绍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