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孙xx,女,汉族,出生于2000年2月17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孙xx,女,汉族,出生于2005年1月10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孙xx,女,汉族,出生于2008年10月2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孙xx,女,汉族,出生于2010年6月6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孙xx,男,汉族,出生于2011年11月12日,住鹿邑县邱集乡。 法定代理人孙明有,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9月2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乔刘行政村孙楼84号,村民(系申请人祖父)。 申请人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要求宣告武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五申请人与武xx是母子关系。2012年2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孙卫东因患脑出血病故。被申请人武xx于2012年6月13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武xx为失踪人。 经查,武xx,女,生于1979年4月17日,汉族,住鹿邑县邱集乡乔刘行政村孙楼114号,系申请人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之母。2012年2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孙卫东因患脑出血病故。被申请人武xx于2012年6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武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武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申请宣告武xx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武xx为失踪人; 二、指定孙明友为失踪人武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绍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