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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尹xx、尹xx要求宣告杨xx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尹xx,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2月2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尹xx,男,汉族,出生于2006年1月2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 法定代理人尹子云,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8月6日,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尹xx,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2月2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
申请人尹xx,男,汉族,出生于2006年1月2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
法定代理人尹子云,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8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前尹王行政村,村民(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尹xx、尹xx要求宣告杨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二申请人与杨xx是母子关系。2011年10月25日,申请人的父亲尹麦穴患癌症去世,被申请人杨xx因患有先天性痴呆,于2011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杨xx为失踪人。
经查,杨xx,女,生于1984年6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前尹王行政村,系申请人尹xx、尹xx之母。2011年10月25日,申请人的父亲尹麦穴患癌症去世,被申请人杨xx因患有先天性痴呆,于2011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杨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杨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尹xx、尹xx申请宣告杨xx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xx为失踪人;
二、指定尹子云为失踪人杨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绍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