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张xx,女,生于2003年1月21日,汉族,住鹿邑县穆店乡。 申请人张xx,男,生于2005年10月1日,汉族,住鹿邑县穆店乡。 法定代理人张好文,男,生于1948年8月10日,汉族,住鹿邑县穆店乡张大庄行政村,系二申请人祖父。 申请人张xx、张xx要求宣告尚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尚xx,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9日,住鹿邑县穆店乡。其夫张伟华于2012年2月28日因病死亡,尚xx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尚xx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尚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尚xx为失踪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