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17号 申请人徐xx,女,生于2009年3月2日,汉族,住鹿邑县太清宫镇。 法定代理人徐乃臣,男,生于1949年7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徐xx之祖父。 被申请人王xx,女,生于1978年12月6日,汉族,住鹿邑县太清宫镇,系徐xx之母。 申请人徐xx与被申请人王xx宣告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xx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徐福利因病于2010年死亡,被申请人王xx因精神受到打击,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被申请人王xx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xx现已再婚,在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四新行政村王庄村生活。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xx失踪,本院在对被申请人王xx是否失踪的事实调查核实的时候,被申请人王xx主动到庭,本院对申请人徐xx的申请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xx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泉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