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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古xx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1日,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镇,系古xx公公。 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古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xx称,申请人李xx与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1日,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镇,系古xx公公。
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古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xx称,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古xx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古xx,女,生于1982年5月1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镇王楼行政村李庄村,村民。被申请人古xx于2012年3月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古xx失踪。
经查,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古xx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古xx,女,生于1982年5月1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镇王楼行政村李庄,村民。被申请人古xx于2012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古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古xx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古xx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本院发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本院予以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古xx为失踪人。
指定李xx为失踪人古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永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