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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xx、苏xx要求宣告杨xx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苏xx,男,汉族,出生于1998年8月11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 申请人苏xx,女,汉族,出生于2002年1月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生铁冢544号。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苏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苏xx,男,汉族,出生于1998年8月11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
申请人苏xx,女,汉族,出生于2002年1月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生铁冢544号。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苏学先,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3月2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生铁冢544号,系二申请人的祖父。
申请人苏xx、苏xx要求宣告杨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杨xx是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苏银山因病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杨xx精神受到打击,于2008年5月1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杨xx为失踪人。
经查,杨xx,女,生于1977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生铁冢行政村,系申请人苏xx、苏xx之母。在申请人的父亲苏银山因病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杨xx于2008年5月1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4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杨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杨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xx、苏xx申请宣告杨xx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xx为失踪人;
二、指定苏学先为失踪人杨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绍坤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田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