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海光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21号 罪犯刘海光,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21号
罪犯刘海光,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1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海光2009年7月11日至14日,该犯在杞县、太康等地3次盗窃面包车三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案发后赃车追回发还受害人。4009年4月11日至13日,该犯伙同他人将浙江海宁市卡森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于某拘禁长达48小时。
罪犯刘海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7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海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海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建树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