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99号 罪犯李德丰,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李德丰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4日作出(2009)周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3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德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德丰原任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下半年,鹿邑县教体局在与江苏省淮安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教学仪器合同时,被告人李德丰指使鹿邑县教体局仪器站站长田某某同供货商商定以仪器款的25%作为回扣,共得回扣款52万多元,此款用于单位帐外开支。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底,被告人李德丰在担任鹿邑县教体局局长期间,违规向下属各学校发放作业本和“八荣八耻”读本等辅导材料,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李德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万元。 罪犯李德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受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德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