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87841-9,单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赵闻樵。 诉讼代表人徐玉平,男,1974年出生,被告单位总经理。 被告人赵闻樵,男,1955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东阳市。 辩护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赵闻樵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玉平、被告人赵闻樵及其辩护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京泽花园项目违法施工被宁陵县住建局查处,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赵闻樵找到时任宁陵县县长的李东升帮助其解决此事。在随后为了感谢李东升对其的帮忙和照顾,并求得李东升对该公司房地产开发的支持,赵闻樵多次给李东升送钱。其中: 1、2010年3月份,被告人赵闻樵到李东升办公室给李送现金20万元,后李将该款退还给赵闻樵。 2、201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赵闻樵到李东升办公室给李东升送现金30万元,李东升将钱收下。 3、2011年4月份,被告人赵闻樵到李东升(县长主持工作)办公室给李东升送现金50万元,李东升将钱收下。 4、2012年9月份,被告人赵闻樵到商丘翔宇酒店给时任宁陵县委书记的李东升送现金30万元,李东升将钱收下。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赵闻樵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闻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闻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对起诉书认定的部分数额有异议,起诉书第一起20万元,李东升及时把钱退给了赵闻樵,属于拒收行为;其中30万元被告人送钱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督促行政单位的不当行为;违规原因不是永盛公司不愿意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是当地政府由于规划调整导致的,行贿金额应认定为50万元。被告人赵闻樵系东阳市巍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会主任,带领社区群众艰苦创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当地人大和所在村委对其工作予以肯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闻樵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陵县开发京泽花园建筑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赵闻樵为了让李东升(期间历任宁陵县县长、县委书记)对该公司施工中帮助解决违规问题及联络感情,先后向李东升行贿共计130万元。其中: 1、2007年,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到京泽花园建筑土地,2009年10月,该宗土地部分被宁陵县调整使用用途,被告单位补交土地变更费用后,2010年3月份,被告人赵闻樵为了让李东升帮助对项目场地及时清理、土地手续及时办理,并和李东升联络感情,到李东升办公室给李东升送现金20万元。不久李东升将该款退还给赵闻樵。被告人赵闻樵认为李东升嫌所送钱少,于2010年4月份,又到李东升办公室给李东升送现金30万元,李东升将钱收下。 2、2011年4月份,被告单位因违法施工,宁陵县住建局执法队让退5米的红线,被告人赵闻樵为了让李东升帮助协调不退后5米的红线,到李东升办公室给李东升送现金50万元,李东升将钱收下,并协调住建局予以解决。 3、2012年9月份,被告人赵闻樵为了感谢李东升对该公司房地产开发的帮忙和照顾,并求得李东升今后的支持,到商丘翔宇酒店送给李东升现金30万元,李东升将钱收下。 另查明,本案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4年1月7日,被告人作为证人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向李东升行贿的全部事实。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侦查,同日赵闻樵到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闻樵供述和辩解、证人李东升、甄某某证言,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文件、营业执照、宁陵县住建局停工通知、京泽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东阳市巍山镇委员会出具赵闻樵工作情况介绍、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闻樵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闻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该公司行贿的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20万元和第二起30万元被告人构不成行贿罪,被告人行贿金额应认定为50万元的辩解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赵闻樵的供述、证人李东升的证言及宁陵县住建局停工通知、京泽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有违规现象,被告人为了能够尽快施工和拉近与李东升的关系,以求得李东升今后继续帮助向李东升行贿,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辩护人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 二、被告人赵闻樵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