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22号 罪犯牛可久,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牛可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周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可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新华与牛可久协商欲将自己共同生活的女子贩卖弄点钱花。后经牛可久、张国党介绍将该女卖给淮阳县冯塘县刘某某为妻,2010年8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新华、牛可久等人将该女子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8000元钱交给牛可久。该犯系主犯,系老年罪犯。 罪犯牛可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可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牛可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可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