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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禄犯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37号 罪犯张克禄,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37号
罪犯张克禄,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克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克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克禄伙同他人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济源市工商银行济源市分行东关支行门口寻找抢夺目标,当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提取大额钱款后,跟随其到文昌路口附近时,张克禄将其放在电动车车篓内的10万元现金抢走。同年4月13日13时许,张克禄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在在济源市华中方便面厂附近,以问路为名欲抢夺李某某10万元钱款时,因李某某防备而离去,14时许在济源市宾馆附近,张克禄等人抢夺被害人原某某现金1120元。
罪犯张克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克禄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克禄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克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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