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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留鹏,曾用名王俊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200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留鹏,曾用名王俊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200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钱合适,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留鹏驾驶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钱合适从南阳回家,行驶至许南公路独树路段时,发现被他们超过的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的闫某某脖子上佩戴有黄金项链及吊坠,二人预谋将闫某某的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王留鹏、钱合适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等待闫某某前行与之相距40米左右时(许南公路独树镇小马庄和张魏庄之间),王留鹏驾驶摩托车靠近骑电动车的闫某某,钱合适将闫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黄金项链、黄金吊坠价值为3916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留鹏驾驶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钱合适,从南阳行驶至方城县独树镇小马庄和张魏庄之间路段时,发现被他们超过的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的闫某某脖子上佩戴有黄金项链及吊坠,二人预谋将闫某某的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二被告人将摩托车没有熄火停在路边,待闫某某前行约40米左右时,被告人王留鹏驾驶摩托车靠近骑电动车的闫某某,被告人钱合适将被害人闫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黄金项链、黄金吊坠价值为3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董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物品发票、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留鹏、钱合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916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抢夺,数额按定罪标准的50%计算。被告人王留鹏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留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合适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孟 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