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14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后,头带红色头盔、驾驶一辆黑色旧摩托车到荥阳市京城办康泰路京城路口西侧,尾随被害人马某某至京城路康泰路口东南角后,下车将被害人马某某提包抢走,包内现金4200元和苹果iPadmini一部被抢。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苹果iPadmini价值3330元。现赃款42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2、2014年5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后头戴帽子和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行至焦作市孟州市清风路与汇丰路口西20米路南处时,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车篓内女士提包一个抢走,包内现金1200余元和华为G610型手机一部被抢。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934元。赃款1300元及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3、2014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后头戴帽子和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行至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黄河大堤交叉口东500米处时,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车把下边挂钩上的白色提包抢走,包内现金400余元及酷派7295手机一部被抢。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799元。赃款400元及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4、2014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后头戴帽子和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行至焦作市温县温博路南冷村附近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车把中间小斗里的手包抢走,包内现金25元及黑色步步高牌手机一部被抢。
5、2014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后戴着帽子和口罩,携带焦作地图、发令枪、油壶等物品,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到焦作市区东车管所附近,在其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搜查及辩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抢夺罪,第五起犯罪系犯罪预备,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14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预谋后,头带红色头盔、驾驶一辆黑色旧摩托车到荥阳市京城办康泰路京城路口西侧,尾随被害人马某某至京城路康泰路口东南角后,下车将被害人马某某提包夺走,包内装有现金4200元和苹果iPadmini一部。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苹果iPadmini价值3330元。现赃款42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赃物已无法追回。
2、2014年5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预谋后头戴帽子和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行至焦作市孟州市清风路与汇丰路口西20米路南处时,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车篓内女士提包一个夺走,包内装有现金1200余元和华为G610型手机一部。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手机价值934元。现赃款1300元及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3、2014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预谋后头戴帽子和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行至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黄河大堤交叉口东500米处时,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车把下边挂钩上的白色提包夺走,包内装有现金400余元及酷派7295手机一部。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手机价值799元。现赃款400元及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4、2014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预谋后头戴帽子和口罩,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行至焦作市温县温博路南冷村附近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车把中间小斗里的手包夺走,包内装有现金25元及黑色步步高牌手机一部。现赃物已追回。
5、2014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预谋后戴着帽子和口罩,携带焦作地图、发令枪、油壶等物品,驾驶一辆黑色半旧摩托车到焦作市区东车管所附近,在其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明被抢夺的事实,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搜查及辩认笔录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中第五起犯罪系犯罪预备。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盔、发令枪、油壶、口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荥阳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杨 云
审判员 尹永胜
审判员 张义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淑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良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