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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座13B。 法定代表人曾毅,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北京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座13B。
法定代表人曾毅,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工行油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0744414(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9日,票面金额为229800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于林立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