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座13B。 法定代表人曾毅,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工行油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0744414(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9日,票面金额为229800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于林立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