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俊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4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香。 被告人张梅英。 被告人王俊英。 被告人吕春霞。 被告人张巧莹。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4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香。
被告人张梅英。
被告人王俊英。
被告人吕春霞。
被告人张巧莹。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1日至6月13日期间,许昌县尚集镇后街村二组村民王俊香伙同王俊英、张梅英、吕春霞、张巧等人以政府对该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费过低为由,多次聚众到许昌市示范区许州路尚东小区工地,以堵门、阻止工程机械运行,辱骂并阻拦施工工人施工等方式,组织该小区工程正常施工,造成该小区工程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内无法进行。经河南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五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共计93.85万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租房项目指挥部出具了对五被告人的谅解书。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工贺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孟某某、焦某某、练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许昌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许昌新区发展改革规划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记录,尚集镇人民政府的请示,阻工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书写的悔过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河南兴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阻工所造成直接停工损失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被害单位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五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俊霞、张巧莹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之意,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梅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俊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吕春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巧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杨国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