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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12号 原告刘某甲,女,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吴某甲,男,1977年12年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12号
原告刘某甲,女,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吴某甲,男,1977年12年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