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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阳诉王玉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保字第10号 申请人王冬阳,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生。 被申请人王玉玺,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生。 申请人王冬阳与被申请人王玉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保字第10号

申请人王冬阳,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生。

被申请人王玉玺,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生。

申请人王冬阳与被申请人王玉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玉玺名下车号为豫A1GQ10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5523元)。申请人王冬阳自愿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许昌路支行的存款26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冬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玉玺的车牌号为豫A1GQ10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冬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许昌路支行(604917106200320402)的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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