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48号 原告张付顺。 被告刘文清。 被告黄国征,被告苏拥军,男,汉族,成年,住开封县城关镇青年路南段。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共青团路金茂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刘祖义,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顺诉被告刘文清、黄国征、苏拥军、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付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付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