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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顺与刘文清、黄国征、苏拥军、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48号 原告张付顺。 被告刘文清。 被告黄国征,被告苏拥军,男,汉族,成年,住开封县城关镇青年路南段。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共青团路金茂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刘祖义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48号
原告张付顺。
被告刘文清。
被告黄国征,被告苏拥军,男,汉族,成年,住开封县城关镇青年路南段。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共青团路金茂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刘祖义,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顺诉被告刘文清、黄国征、苏拥军、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付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付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