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良,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荣,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德良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德良,被上诉人王金荣的委托代理人王锋、李红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为三层结构,三层相通,屋内只有一个楼梯,原审法院确认该争议房屋为双方分别所有,未考虑该房屋能否共同使用,影响了该房屋的使用价值,不能从根本解决双方的纠纷。王金荣辩称双方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关系,实为抵押借款关系。经审查,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并不清楚。应查明王金荣与马德良之间是否存在抵押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是否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的内容。在查明该事实基础上,对该案纠纷作出妥善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