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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蔡都办事处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关一组诉乔银凤、乔鑫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以下简称北关一组)。 代表人高山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银凤,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以下简称北关一组)。
代表人高山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银凤,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鑫锐,又名万家宝,男,200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乔银凤,系乔鑫锐之母。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关一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组长高山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乔银凤及其与被上诉人乔鑫锐的委托代理人何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乔银凤、乔鑫锐系母子关系,系上蔡县原蔡都镇石头巷54号居民,属上蔡县原蔡都镇北关村委会第一村民组管理。1988年,该村民组集体农转非,现属上蔡县蔡都办事处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关一组。2013年4月21日,北关一组制定资产分配方案,其内容如下:由于我组历年来分配就按现有人口,实际款数平均分配,因为以前我组经代表会议研究特制定以下分配方案。1、出嫁姑娘当年出嫁当年参加分配,次年取消永不参加分配。2、我组媳妇当年娶媳当年就参加分配,如果离婚后改嫁取消分配,如不改嫁永久参加分配。3、出生婴儿必须入过公安户口才能参加分配。4、死亡人员当年死亡当年参加分配,次年取消分配。同时查明,原告乔银凤与万龙飞生育了原告乔鑫锐,乔银凤与万龙飞2004年4月离婚后,二原告一直在北关一组乔银凤娘家居住,户籍未迁出。另查明,原告乔银凤一直未再嫁。2013年,因处置集体资产东风旅社,被告北关一组为该组居民每人分配5000元资产分配款。因二原告未分得上述款项,遂以被告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经城镇化,变更为城市集体经济组织。被告将不多的土地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统一使用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区位优势,经营房、地产等产业,取得回报,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应认定被告北关一组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收益权。原告乔银凤母子在2004年4月乔银凤离婚后,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且乔银凤一直未改嫁,二原告户籍也未迁出,一直在被告管理区域内,应认定二原告系被告北关一组的居民。2013年,被告因处置集体财产为其所属居民发放资产分配款每人5000元时,二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居民组的居民,应享有得到上述分配款的权利。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关一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乔银凤、乔鑫锐资产分配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关一组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宣判后,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乔银风、乔鑫锐不属于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居民,不符合资产分配方案的分配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乔银风、乔鑫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乔银风离婚后一直在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居住、生活,且乔银风、乔鑫锐户口未迁出,归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管理,二被上诉人乔银风、乔鑫锐系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居民。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没有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乔银风、乔鑫锐不是其居民,乔银风、乔鑫锐作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居民,依据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收益权,乔银风、乔鑫锐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利。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北关一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