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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云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二初字7284号 原告李淑云,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芦心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二初字7284号
原告李淑云,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芦心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云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云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1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海涛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