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陶国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祥、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2)泌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是否使用过及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原审判决并未查清,需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2)泌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