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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峰与聂多等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高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辉、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魁,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高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辉、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魁,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多,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周雪魁之妻。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雪峰,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周雪魁之兄。
上诉人文高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辉,被上诉人周雪魁、聂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高峰与被上诉人周雪魁、聂多争议的的宅基地,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雪魁、聂多是否占用了上诉人文高峰的宅基地,应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确权。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