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高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辉、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魁,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多,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周雪魁之妻。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雪峰,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周雪魁之兄。 上诉人文高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辉,被上诉人周雪魁、聂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高峰与被上诉人周雪魁、聂多争议的的宅基地,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雪魁、聂多是否占用了上诉人文高峰的宅基地,应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确权。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