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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书与杨长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书,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幸,男,1968年9月2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书,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幸,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杨长幸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书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修科,被上诉人杨长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慧、陈昌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泌阳县人民政府对杨长幸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进行行政复议,尚未有结果。张玉书举报内容是否属实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 德 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李 屹 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