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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书,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幸,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杨长幸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书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修科,被上诉人杨长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慧、陈昌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泌阳县人民政府对杨长幸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进行行政复议,尚未有结果。张玉书举报内容是否属实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 德 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李 屹 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乘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