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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栓林、李桂花与马德存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拴林,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华,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拴林,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华,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存,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刚,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拴林、李桂华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桂华及李拴林、李桂华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马德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永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李保兴、李拴柱、李拴林、李桂华四人什么时间分得自留地,每人0.18亩,共计0.72亩。该0.72亩由谁在耕种,李拴柱是否耕种自己所分的0.18亩;2、马德存在吴庄组是否得到承包地;3、双方争议的0.45亩自留地是否经村委调解,调解的具体内容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李屹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