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孟献周,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伟,男,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孟献周诉被告姚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献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献周诉称,原告孟献周为被告姚伟生产柳编,交货后被告姚伟因无现金支付,遂于2013年1月17日为原告孟献周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经催要,被告支付一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姚伟清偿拖欠货款4万元。 被告姚伟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三河尖乡人,被告姚伟购买原告孟献周柳编制品,被告姚伟欠原告孟献周货款5万元,2013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孟献周货款伍万元整(¥50000元)姚伟,2013年1月17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姚伟支付一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姚伟清偿拖欠货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始欠条、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姚伟欠原告孟献周货款的事实成立,有欠条予以证实,原告持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由的抗辩权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伟欠原告孟献周货款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姚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8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莉 审判员 周小巧 审判员 蒋耀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青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