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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凡兰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烟草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兰,男,汉族,1946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登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兰,男,汉族,1946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登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凡兰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烟草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凡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章,被上诉人郑州市烟草公司登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